• 今天是:

关于印发《合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合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试行)》《合阳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享
2016-08-04   浏览量:

  合办发〔2016〕15号

  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驻合各单位:

  《合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合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试行)》《合阳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第1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合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简便易行的原则,鼓励激励创新之举、担当之为、奉献之责、舍身之勇、敬业之心、文明之德、攻坚之才、爱民之人,在全县努力形成鼓励改革创新、保护担当有为、支持锐意进取、弘扬新风正气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政治激励、荣誉激励、薪酬激励、工作激励、精神激励和职级激励。

  第五条 政治激励和荣誉激励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单位全面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全面工作在市级部门年度综合评比中名列第一的;承担的市对县考核指标连续两季度排名全市前三位且年终考核超额完成任务为县上争得加分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对外宣传等重点工作业绩突出,为县上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奖”。

  (二)对主要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且在市对县考核中为县上争得奖加分的单位;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有关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交流推广的单位;在“三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特别奖”。

  (三)对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的承担县级部门(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争先进位奖”。

  (四)按照35%的比例,对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奖”。

  (五)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嘉奖,颁布奖励决定并颁发证书;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记三等功,颁布奖励决定并颁发奖章、证书。

  第六条 薪酬激励和工作激励方面:

  (一)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奖”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特别奖”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单位),奖励单位5万元,并按单位实有在编人数,每人奖励3000元;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奖”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特别奖”的驻合单位,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人均奖励可参照县上标准自行解决。

  (二)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单位),按单位实有在编人数,每人奖励1000元。

  (三)对获得“争先进位奖”的县级部门(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的承担县级部门(单位),每项指标较上年度每进位10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奖”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各奖励5万元。

  (五)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金800元;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干部,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金1500元。

  (六)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主要媒体,在《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宣传本单位、本系统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发表消息、图片、视频新闻的干部,按《合阳县外宣新闻稿件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以上每项奖金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的由县考核办、县财政局负责核发,驻合单位由各单位核发。

  第七条 精神激励和职级激励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优秀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至少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对县季度、年终综合考核,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以上表彰奖励,市级部门年度综合评比,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对外宣传等重点工作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对外宣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

  (五)在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中,思路新、措施实、成效特别显著,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按期完成年度减贫计划,单位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群众满意度100%,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

  (六)严格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全县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由县统计局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由县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由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局具体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由县扶贫办具体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考核由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指示精神,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富裕、和谐、美丽新合阳建设步伐。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其职务行为一不为个人,二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法律法规界限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明确容错条件。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宽容为公之心。在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宽容探索之路。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效果不明显的;

  (三)宽容先行之偏。在工作推进和改革发展中,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四)宽容无禁之为。法律、法规或上级没有明令禁止,在开展创造性工作中出现偏差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五)宽容善意之错。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宽容担当之过。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宽容激进之差。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八)宽容试验之勇。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试点工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三项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部门依据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还可以启动听证制。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明确容错范围。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对工作确实出现一定失误的,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严明容错纪律。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职工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思想顾虑,鼓励干部职工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机构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阳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切实促进全县干部观念创新、服务创优、发展创业,加快推进富裕、和谐、美丽合阳建设,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科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调整退出机制,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受惩戒、让位子,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不作为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贵在严上真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准确率低于90%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包村科级领导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四)包村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镇(街道)、部门(单位)有关科级领导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五)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整合任务不能完成、或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镇(街道)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通报批评的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排名末位,且安全感得分下降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严重违规使用干部问题,或者本镇(街道)、部门(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抓作风建设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四风”问题比较突出,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者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组织观念差,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三)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的;

  (四)怯于担当,不敢负责,特别是在急难险重等关键时候退缩、矛盾面前回避的;

  (五)精神萎靡、作风不振,久拖不决、消极慢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贻误大局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品行不端,诚信缺失,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影响不良的;

  (七)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知错不改,我行我素、影响不良的;

  (八)因违规违纪、因个人原因被纪委、司法、审计等部门建议调整的;

  (九)不严格执行《合阳县从严管理干部实施细则》,被组织部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县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到达任职年龄界限、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