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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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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浏览量:

   日前,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省委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三项机制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干部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符合省情实际,顺应广大干部群众意愿,对于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打赢全面小康决胜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执行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在三项机制实施中,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协调。要突出重点,严格把关,加强对干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的考察甄别。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委。

  (《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全文见下页)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