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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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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浏览量:

   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阳县公安局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依照刑法二百一十四条,以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四、严厉打击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个人或者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积极举报涉及疫情进行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的奖励,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电话:110或55201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通告

  合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