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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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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浏览量:

  合组通字〔2015〕55号

  中共合阳县委组织部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工)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渭组通〔2015〕8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党支部、每个党员,并按规定做好党费的审核、上报和收缴工作,确保党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中共合阳县委组织部

  2015年9月24日

   中共合阳县委组织部 2015年5月1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陕组发〔2008〕19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加强党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底核定标准,保证足额收缴

  在近年的党费工作专项检查过程中,个别党员存在少缴党费现象,个别党组织在党费工作中存在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工作不实的现象。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标准缴纳党费,存在少缴党费现象;个别离退休党员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农村(社区)后以农民标准缴纳党费;有的党组织仅以基本工资核定收缴基数,未将津补贴纳入核定范围;有的党组织不能做到每年核定收缴基数,工资基数发生变化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有的党组织上缴党费存在“凑整数、去零头”的现象;有的党组织收取党费只收不核,对下级党组织是否足额上缴党费不闻不问。

  各基层党组织在今后的党费收缴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工作开展,务必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每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本支部党员党费缴纳标准的摸底核定登记工作,并填写《年度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核定表》(见附件3)报上级党委核定备案,杜绝少缴党费、漏缴党费现象的发生,确保党费足额收缴。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2)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3)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5元,凡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党员,按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缴纳党费。

  (4)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县(市、区)委所属各党组织所收的党费统缴县 (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代县(市、区)委统一管理使用。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应按季度将党员所缴纳党费总额的5%上缴市委组织部,自留95%。

  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所属各党组织所收的党费统缴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由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统一管理使用。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每年应按季度将所属党组织缴纳党费总额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自留40%。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收的党费应全部逐级上缴至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作为开展活动的费用,并明确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二、明确收缴时限,确保及时收缴

  针对目前存在的党员不能按月缴纳党费、基层党组织不能及时缴纳党费的问题,对党费收缴时限作进一步明确。党员每月10日前主动缴纳当月党费,并在《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登记簿》(样表见附件4)签字确认。党支部党费收缴人员核对无误后填写《党员党费证》。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缴党费。补缴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流动党员缴纳党费,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的下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月20日前核对党员缴纳党费无误后上缴上级党委。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每月月底前完成对下属党组织党费的收缴核对工作。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应按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上解党费,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缴纳上一季度党费。向市委组织部缴纳党费须通过银行转办缴纳手续,并附言注明缴纳单位及缴纳时段(如:XX党委第X季度党费),不得以现金缴付。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使用流程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严格党费用途。党费开支严格限定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杜绝假借党员教育名义搞变通、违规使用党费的现象。

  2.严格使用审批。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集体讨论使用党费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费使用意见、党费使用票据一并入账。

  3.党费申请。请求下拨党费的申请,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设立单独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1.单独设立党费账户。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规定,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XXX党群工作部,XXX党务工作部,XXX政治部等),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有用全称的,也有用简称的,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名称。

  按规定,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对于暂时没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的乡镇,可以暂时存入农村信用社,待本地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时再将党费改存上述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

  市委发放困难党员慰问金、下拨党费等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各单位党组织党费专用账户,不汇入其他非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2.完善“一账一册一表一簿一证”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要建立党费收支台账(样表见附件1或购置账本),详实记录党费收支明细,收集整理收支票据,做到账票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建立下属党组织党费收缴登记册(样表见附件2),详实记录下属党组织党费上解情况,收取党费的同时向下级党组织开具党费收款收据(票样见附件7);要对下属党组织年度党员党费收缴标准进行核定备案(样表见附件3),作为核查下属党组织是否按标准足额收缴党费的依据,并做到及时更新,每年1月初由支部填报,党委核定备案。

  各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登记簿(样表见附件4),明确本支部党员的工资基数、缴纳比例、应缴额度,并如实记录每名党员每月党费缴纳的实际情况,对不能及时主动缴纳党费的党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及时足额向上级党组织上解党费,并将上级党组织开具的党费缴纳票据在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登记簿粘贴备查。

  党员配发《党费证》,流动党员配发《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党费收缴人员如实填写党员党费证,详细记录党员党费缴纳情况。

  3.岗位培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费检查。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每年1月底前要对下属党组织和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下属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半年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5.年度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委应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以及下属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表或者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全市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年底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应当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填报《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样表见附件6)、《年度党费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7)。

  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效益分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有关规定:

  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县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思想工作情况、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最后注明“个人自愿一次性多缴纳党费”,支部、党委、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盖章)和县委组织部门转账票据复印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表册附后,请参照执行。

   请点击下载附件所有表册。

  附件:1. 党费收支台账(党委用)

       2.下属党组织党费收缴登记册(党委用)

       3.年度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核定表(支部填报党委备存)

       4. 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登记簿(支部用)

       5. 党费使用审批表(党委及组织部门党费支出审批用)

       6. 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7. 年度党费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8.党费收款收据

       9. 年度党委党费收缴标准核定表(党委填报县委组织

  部备存)

  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

  2015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