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派出)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下列财政供养人员:
1、停薪留职、离职未销户及自动离岗、长期旷工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但未销核工资,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4、已故或失踪仍由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工资、离退休费及养老金人员;
5、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和补贴人员;
6、到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人员;
7、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私自离职经商,但仍领取工资人员;
8、受纪律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的人员;
9、下岗人员由社保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后又上班由财政供养,同时领取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工资的人员;
10、以其他形式违规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
二、方式方法
1、开展自查。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在对照编制卡、工资表、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严格排查“吃空饷”人员。
2、组织填表。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如实填写《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吃空饷”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收集汇总后填写《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吃空饷”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
3、整改纠正。凡存在前面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单位,要认真纠正处理。一是一律停止支付“吃空饷”人员的工资及相关福利;二是由各单位负责将财政下拨的“吃空饷”人员的相关费用上缴财政;三是按照相关规定对“吃空饷”人员办理核减工资、退休养老金和编制等手续。存在配偶、子女吃空饷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信息登记表》中向组织作出承诺,在限期内清退。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将相关表格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于9月29日前一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二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把“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整改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和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治清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严明工作纪律。在自查自纠阶段,存在“吃空饷”问题的单位凡能积极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吃空饷”人员凡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退还违规领取的工资和福利补助的,可不予追究。凡不如实自查自纠,经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吃空饷”人员,除退还已领工资和相应的福利补助外,还要予以党政纪处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开展抽查核实。县委组织部将结合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重点对自查自纠阶段零报告和群众有举报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核实情况将适时进行反馈,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4、建立长效机制。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以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肃编制、人事纪律和财务管理,准确掌握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杜绝公职人员“吃空饷”现象的再次发生。结合专项治理,认真查找在人事财务管理、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防范“吃空饷”的长效机制。
附件:1.《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吃空饷”信息登记表》;
中共合阳县委组织部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