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工)委(办事处党总支):
现将《2012-2013年度基层组织建设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阳县委组织部
2012年8月23日
2012-2013年度基层组织建设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考核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引领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镇党委(办事处党总支),县委各部门党(工)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党(工)委。
二、考核内容
按照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 “五个好”的基本要求,针对镇党委(办事处党总支)和部门党(工)委的不同工作职能,分别从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等五方面设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具体见附表)。阶段性工作在半年考核中及时进行调整。
三、考核办法
年度进行两次集中考核,2012年下半年考核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2013年上半年考核在5月中下旬进行。每次集中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90分,群众满意度测评占10分。基层组织建设年度考核设置加减分项目,得分=两次集中考核得分之和﹢奖加分﹣减分。
1、日常考核。由组织部各职能组室负责,对所分管的考核事项进行日常考核,半年集中考核时,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打分,结果经分管副部长审定后,镇办打分表报基层办,部门打分表报组织组。
2、群众满意度测评。半年集中考核时,召开各党(工)委(办事处党总支)基层组织建设述职测评大会,由各党(工)委(办事处党总支)书记进行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述职,由参会同志(领导班子成员、各基层党组织书记、部分“两代表一委员”)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取平均值为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分别交基层办和组织组。
3、奖加分。奖加分以10分为最高限,奖加分分值超过最高限的以10分计算。“七一”受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县委表彰的,给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分别加5、3、1、0.5分;单项工作受中、省、市、县委组织部表彰的,给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分别加3、1、0.5、0.2分;为中、省、市、县基层组织建设相关会议提供观摩现场的分别加3、1、0.5、0.2分。奖加分由各考核对象在2013年上半年集中考核时提供。
4、减分。被县委组织部发出督办通知单,工作无明显进展且不按时反馈情况的,每次减0.3分。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含各级领导批示),每次分别减1、0.8、0.6分。因某项工作失误被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反面报道的,经核实每次在综合分中减1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减3分。未按要求参加县委组织部各类会议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3分。因工作问题造成群众赴省、市、县上访,每次分别减3、2、1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基层组织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减分由组织部各职能组室在2013年上半年集中考核时提供。
半年集中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基层办和组织组收集汇总,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结果运用
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七一”评选表彰先进党(工)委(办事处党总支)的重要依据,根据基层组织建设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确定“七一”表彰对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表彰对象:1、村级“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活动、部门“一联两包促增收、党群关系格外亲”帮扶活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有一项排名末位,或群众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不到90%以上的;2、廉政、计生、社会治安、信访和环保受到“一票否决”的;3、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是“好”格次的,或党政正职年度考核不是“优秀”格次的。
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后两位的,对党(工)委(办事处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专职副书记和组织干事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必要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