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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等四个党建工作制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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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浏览量:

各镇党委(办事处总支),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支部,各直属(派出)事业机构党委(总支、支部),驻合各有关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经县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暂行办法》、《合阳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党建工作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

2012118


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党内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在县委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区、企业、 “两新”组织等不同领域党建工作的协调机构,履行党建工作资源整合、协调交流、综合督导等职能。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委政法委、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党校、县经济发展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卫生局、县农发办(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22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党委关于党建工作部署及有关决定、决议,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全县党建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基层组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保障措施。

2、了解和掌握全县党建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党建工作。

3、协调、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整合资源、分解任务等工作。

4、督促检查全县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

5、协调解决党建工作经费的落实。

6、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委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牵头草拟全县党建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基层组织建设中长期规划、保障措施;牵头筹备全县党建工作会议;联系上报需要提请县委研究解决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和上报市委的重要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县纪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抓好全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督促检查全县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县委组织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有关会议的筹办,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抓好全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党建工作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指导各级党组织完善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对各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情况进行考核;办好《合阳党建网》,做好党建工作信息通报交流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县委宣传部:负责抓好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全县党建工作中各类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党建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县委农工部:围绕新农村建设目标,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农村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抓好农村党建工作的督查落实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县委政法委:全面落实党的建设中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创造稳定发展环境,巩固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指导和加强政法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警在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县委及县委组织部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县直机关工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配合抓好机关党建工作的督查落实;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县委党校: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教育,指导各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员教育培训;加强全县党建工作的理论研究,并提出相关指导性意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县经济发展局:积极争取对基层党组织、致富能手在政策、项目、资金上的立项和扶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县工信局:负责所属企业和非公经济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县教育局:抓好全县教育系统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督查和指导基层中小学党建工作,加强基层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抓好中学生业余党校建设和中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2、县民政局:抓好全县村(社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村(社区)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抓好社区“三有一化”的贯彻落实;指导各镇搞好新建村(社区)的设立和调整工作,组织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村民自治,依法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县司法局:抓好党员干部群众“六五”普法教育,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利;加大基层司法所建设,指导党员干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4、县财政局:安排和核拨每年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农村(社区)党建活动经费,干部工资补贴;协助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经费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5、县人社局:做好全县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农村、社区党员就地输转和外出务工,做好农民工党员创业和进城工作;抓好以农村党员干部为主体的乡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6、县农业局:配合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的农业技术培训、服务和党员示范点建设;指导和帮扶农村党员干部带头创办各类农业产业合作社,加强管理,发挥作用,引领党员群众增收致富;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7、县文体广电局:充分发挥其文化中心作用,以农村(社区)活动场所为依托,加大基层文体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基层党员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认真抓好文艺方面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8、县卫生局:抓好全县卫生系统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医务工作者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转变作风、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表率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9农发办(扶贫办):积极为农村党组织争取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政策、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致富能手在农业开发和扶贫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县总工会按照党建带工建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职工作用,切实维护党员职工合法权益;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团县委:按照党建带团建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作用,做好优秀团员的“推优”工作,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县妇联:按照党建带妇建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党员作用;做好优秀妇女的“推优”工作和对困难女党员的救助、关爱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

1、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主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2、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或延期召开。具体时间、地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3、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党建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通过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决定、决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制度、重要文件、重大工作报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4、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每次会议上重点确定34个成员单位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渭南市市县领导和部门包村帮扶工作制度》等党内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点的确定:

1、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联系2个农村(社区)党支部(即巩固提高一个一、二类村党支部,帮扶转化一个三、四类村党支部)。联系点根据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包联镇(办)、升级晋档、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确定,确定后原则不变。联系点因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工作需要或工作变动需要变更的,经县委研究,进行重新调整或自然接替。三、四类村联系点经考核,达到升级晋档目标的,经县委研究,进行重新调整。全县其他需县级党员领导包联的工作事项必须以此为参考,不得随意调整,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包联名单附后)

2、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每人也要联系一个基层党组织。镇(办)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联系农村党支部,县级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可结合分工,主要联系本系统党支部。联系点由各党(工)委确定,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主要任务:

1、宣传党的政策法规。通过召开会议、做形势报告、讲党课等形式,及时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宣传教育。

2督导基层组织建设。指导联系点党组织按照“五个好”要求,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化“升级晋档、创先争优”等活动和“双培双带”工程,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把联系点建成党建工作示范点。

3、指导落实中心工作。按照县委、政府确定的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帮助联系点理思路、制规划、定措施,并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各项中心工作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4、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不定期到联系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搞好协调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5、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经常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县委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工作要求:

1. 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至少用1天时间到联系点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开展“三访三送三促进”(访产业户,送致富信息;访困难户,送党的温暖;访信访户,送政策和谐;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班子有力)。每年讲一次党课或做一次专题报告,参加指导一次联系点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帮助解决2-3件实际困难和问题。

2、领导干部到联系点开展工作,要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条 组织领导:

1、各级党(工)委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把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范畴,作为一项长期的党建任务抓实抓好。

2、县委组织部做好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将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党(工)委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3.确定联系点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好民情日记,将每次到联系点开展调研、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党内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层党组织设置   
    1.
企业、农村、社区、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2.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3.
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审批,也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单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审批,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单位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7人以下的,不设支部委员会。   

4、党员虽超过100人,但不需要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虽超过50人,但不需要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5.
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与邻近单位或行业接近单位的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同时,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二、基层党组织届期和领导机构设置   
    1.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其中县级部门(单位)党委每届任期三年,镇党委每届任期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委员35人,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领导职数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设置执行。   
    3.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书记、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三、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1.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应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保证和促进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2、各镇党委领导本镇辖区内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县直部门党(工)委领导本系统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县直机关工委领导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工作。

    3、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基层站、所,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基层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指导。

四、基层党组织的调整与变更   
    1.
单位党组织的调整与变更(包括党组织更名、撤销、调整隶属关系、调整建制等),须按一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  
    2.
单位法定名称或注册名称发生变化,但不涉及党组织建制和隶属关系调整的,须相应变更党组织名称。  
    3.
单位改组、改制和重组的,应同步改建或重建党的组织。   

4.单位依法关闭、破产,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在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应及时撤销原党组织。

5.单位党员人数增加或减少后,应根据党组织设置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党组织建制。   
    6.
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可整体划转党组织关系。  
  
 五、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的权限和程序   
    1.
镇、县直部门(单位)党的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建立、撤销、更名,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建立、撤销、更名,由所在党(工)委提出,经县委同意,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3.党的支部委员会的建立、撤销、更名,由单位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所在党(工)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
各类党组织的建制调整,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5、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亦可直接对下属党组织作出撤销或改建的决定。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党组织另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合阳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渭南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以及党内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虽然长期在外但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应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等目的,坚持双向共同管理,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管理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分类管理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等组织关系凭证,做好流入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办理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2、加强对流入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流入党员管理台帐,将流入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组织其参加党组织活动,分配其做适当工作,发挥其作用。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认真、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转给流出地党组织。

    4、认真做好流入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管理及衔接工作,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材料。

    5、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将流入党员的情况进行反馈,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等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外出党员基本情况台帐,掌握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就业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确定专人与外出党员结对,定期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等记载的有关内容,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5、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6、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关系凭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关系凭证,及时到就业单位党组织或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或结对党员干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情况。

   4、就业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地向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三章 关系接转

第七条 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1、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在县内流动,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2、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3、留职停薪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有新的固定就业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流向不确定的,应将组织关系接转到其居住地所在地党组织。

5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或离开原居住地,在外居住时间较长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6、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7、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8、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八条 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

1、采取多种形式,把流动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流动党员较多的镇、县直部门党(工)委和村、社区等党支部,可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统一管理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2、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要结合流动党员思想工作实际和分散、不易集中的特点,制定操作性和可行性强的教育培训计划。要积极利用党员过节返乡、农村党员“冬训”等时机,以支部为单位,加强对流动党员的集中教育培训,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时间保证6天以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纪法规、公民道德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探索创新教育方式。通过寄发学习资料和利用电化教学、远程教育等传统教学与现代传媒教学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努力提高流动党员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

3严格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权利,妥善解决好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问题。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时间1年以上、就业或居住地点相对固定、暂时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经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协商同意,可以按照“先选后转”的办法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选举当选后,必须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流入地党组织并辞去在流出地党组织担任的党内职务。流入地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对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4、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流通市场,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完善《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也可作为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由县委组织部按全县所需数量统一购回,由各党(工)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台账,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各党(工)委要在建立党员基本信息库基础上,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输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维护。要逐级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各党(工)委要在每年3月、10月向县委组织部上报流动党员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结对联系和走访慰问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对每名流动党员,要从党支部成员或优秀党员中确定专人与其结成帮扶对子。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定期联系;定期走访其家属,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把帮助解决思想问题与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第十二条 完善党费收缴制度。流动党员党费的收缴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下岗职工、社区和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有相对固定职业和收入的,要根据收入情况,按规定比例收缴;对从业地点、收入不固定,但总体收入较高的,要求党员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比例收缴;对流动时间短,收入低的党员,仍按农民党员标准收缴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亲自交纳党费,因就业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亲自交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邮汇、委托家属代交等办法,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置工作。对符合优秀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评选、表彰;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不与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流动党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领导:

    1、落实工作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并确定专人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各党(工)委是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要设立流动党员联络站,由组织员具体负责,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党员情况,做好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将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组织其参加党组织活动。

    2、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组织、公安、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研究和通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是否为中共党员”内容,定期向组织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加强督查指导。县委组织部门把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党(工)委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落实流动党员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认真做好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要总结推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努力推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上的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党组织另有新规定的,以上级党组织新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王军胜